孤寡老人去世欠贷66万 民政局清偿 遗产管理人角色明确!孤寡老人宣先生生前向银行抵押贷款66万元,但因急病去世导致债务逾期。他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继承人,抵押的房产因此陷入“找不到被告”的僵局。
为解决这一问题,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宣先生生前用自己的房屋向银行申请了最高额抵押贷款。去世后,该贷款无法继续清偿。银行先向法院要求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查明老人已无继承人,遂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随后,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民政局在管理遗产范围内清偿贷款。
民政局辩称,其无义务偿还债务,只是在管理宣老的遗产范围内配合原告进行拍卖,用该房屋的拍卖款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如果遗产不足以偿还,超出部分无需偿还。对于诉讼费,如果遗产不足以支付,则无需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宣老签订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合法有效,对合同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全额放贷义务,而宣老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债权人银行可依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民政局作为宣老的遗产管理人,需在管理遗产范围内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按合同约定主张逾期利息。如民政局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宣先生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由民政局继续管理,不足部分由民政局在管理的遗产范围内继续清偿。
公民离世后若无继承人或遗嘱,其遗产易陷入“无人管理、无人清偿”的僵局,导致债权人权利落空、财产秩序受阻。为填补这一法律空白,《民法典》在继承编中创新性地设立并系统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确保任何人的遗产都能得到及时、专业、有序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