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走失被两度转卖两人获刑 拐卖精神障碍者受惩。9月10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拐卖妇女案。一名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的女子小莉从广东家中走失后,在贵州被两次转卖。第一次以600元的价格被罗某买回家中做老婆,第二次以800元的价格被转卖给同村村民夏某某做老婆。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小莉在广东家中走失。随后,罗某通过工友介绍,在某客车站附近以600元的价格将她买回家中。罗某发现小莉精神异常后,通过周某某介绍,以800元的价格将她转卖给同村的夏某某。周某某从中获利300元。夏某某将小莉买回家中做老婆生活至今。
经重庆市第十一人民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心诊断,小莉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罗某和周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罗某和周某某贩卖妇女,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罗某和周某某拐卖的是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的妇女,应从重处罚。同时,二人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成立自首,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均系初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二人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罗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周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